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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没有侵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补偿款6万元。此后,李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强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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